9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草案二審稿)》。此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進行了初審。
二審稿在總則中,將綠色建筑范圍界定為民用建筑,同時在附則中對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裝配式建筑、綠色建材的定義進行規定。對于綠色建筑的標準和等級,二審稿規定要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標準體系,組織編制和完善綠色建筑地方標準,積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更高要求的企業標準,同時規定要逐步將碳排放相關指標納入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加快優化建筑用能結構;明確城鎮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綠色建筑基本級的要求建設。
二審稿在綠色建筑規劃與建設上,進一步細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關職責,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中空間布局方面的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同時,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等相關主體的責任予以細化完善;將綠色建筑從業主體及其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二審稿在綠色建筑運行和改造上,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的安全評估和鑒定,制定相關措施,保障建筑全壽命期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細化和新增公共建筑、既有居住建筑、農村住宅改造規定,鼓勵應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市場化改造模式推動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細化綠色建筑技術創新規定等。
審議時,有的常委會委員表示,二審稿充分吸納一審審議意見,體現了綠色建筑推廣的現實要求,建議對存量建筑有計劃地進行組織認定并同等享受相關政策。有的建議,綠色建筑涉及城市更新,二者之間的聯系,條例草案中應有所體現。有的建議,在技術應用與激勵措施中加入相關內容,激勵居民使用綠色裝修建材。
來源:湖北日報